关于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来源: | 发布时间:2026/08/21 14:26:45 | 点击: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近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26〕11号,以下简称“新列报准则”)。

一、列报准则修订的背景

财务报表是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全面集中反映,对于业绩评价、投融资决策、监督管理等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列报准则于2006年制定发布、于2014年部分修订,多年来在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升会计信息可比性、服务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扩大,现行列报准则的一些不适应性逐步显现,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

一是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会计信息是揭示市场主体财务业绩等相关情况、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保障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现行列报准则下,利润表将投资、筹资等非经营性活动产生的损益纳入营业利润,导致财务报表使用者(以下简称使用者)难以直观了解企业不同类型的利润来源信息;有些企业将具有不同特征的会计信息进行汇总披露,或将重要信息与非重要信息混杂列报,导致附注信息披露过于笼统、报表信息有用性不足。为进一步提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以高质量会计信息供给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现行列报准则。

二是支持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客观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指出,要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开创合作共赢新局面。会计准则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是国际经济交流合作的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经贸规则,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趋同是制度型开放的题中之义。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于2024年4月正式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的列示和披露》(以下简称IFRS18),作出调整利润表结构、增加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要求、强化财务信息汇总与分解原则等重大改进,旨在为投资者提供更具有结构化和透明度的企业财务业绩信息,并将于2027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全球160余个国家和地区已实现对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应用。立足我国实务情况、积极借鉴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最新有益成果修订列报准则,是落实制度型开放要求、降低企业跨境业务交易成本的重要举措。

二、列报准则修订基本原则

本次列报准则修订工作主要遵循了以下三项原则:

一是坚持国际趋同,主动对接国际规则。坚持兼容并蓄,吸收借鉴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有益经验,作出利润表结构化分类列示、增加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强化财务信息汇总与分解原则等重要修订,进一步提升我国企业与国际同行财务业绩信息的可比性,为便利我国企业开展跨境贸易和投融资活动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坚持立足国情,着力服务实务需要。坚持中国特色,做好准则的本土化改造和优化完善工作。在准则内容上,力求适配我国国情,体现实务特点。例如,对财务报表提出较IFRS18更为细致的最低列示要求,以便于企业操作应用。又如,考虑到权益法在我国广泛应用,明确要求企业列示“经营利润及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产生的收益”项目,以满足使用者信息需求。在准则配套上,延续中国准则多年实施经验,在修订准则的同时,设计了统一的新利润表格式,既有机嵌入IFRS18的“五分类”原则,又继承现行利润表格式的基本架构,在保持报表样式基本稳定、降低实务适应难度的同时,提升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此外,还同步开展准则应用指南起草、会计科目体系修订等工作,着力加强配套政策供给,更好服务实务需要。

三是坚持求真务实,着力保障准则落地见效。坚持从实务中来,到实务中去,与有关企业监管或主管部门、众多企业代表、会计师事务所代表等进行大量多轮调研座谈,深入了解有关方面对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特别是业绩信息质量方面的诉求建议,针对性开展准则修订工作。在准则公开征求意见前即组织一般企业、金融保险企业、混业经营企业等不同类型的典型企业深入开展模拟测试工作,实地检验准则操作性及成效,精准发现难点堵点,与实务界共商共议,提出解决方案,确保准则可操作、能落地。

三、列报准则修订的核心内容

本次修订聚焦财务报表列示与披露的优化完善,不涉及会计确认和计量要求的调整。其核心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优化利润表结构。将企业利润表中的当期损益划分为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五个类别,并新增“经营利润”“经营及投资利润”“持续经营利润”等合计项目,以便于更加清晰有效地区分企业利润来源、分析企业财务业绩,提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和结构性。对于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需将一般企业分类为投资或筹资类别的有关损益归入经营类别,以充分体现其主营业务特点。

二是引入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要求新列报准则规定,如果企业在财务报表之外正式公开的书面资料中,使用了并非会计准则要求列报的损益类合计项目,用于向使用者提供管理层对企业整体财务业绩某一方面的看法,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管理层业绩指标,在附注中进行单独披露,并披露其内涵及计算方式等。将管理层业绩指标纳入财务报表披露范围,有利于增强企业自身设计的业绩指标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关联性,向使用者提供更加可靠的相关信息。

三是明确财务报表信息汇总与分解等原则。新列报准则对财务信息的汇总与分解提出了更为明确和细致的原则,要求具有共同特征的项目应当汇总列报,具有不同特征的项目应当分解列报,且项目归集的方式不应当导致重要信息被模糊处理或者信息的可理解性被降低等,从而有助于相关信息在财务报表中得以更加清晰、充分列报。

四是完善“重要性”的定义。“重要性”是财务报表列报中的一项核心原则,新列报准则对“重要性”的定义进行了修订,明确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错报或模糊处理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其中,“模糊处理”为新增条件,是指相关信息虽然存在于财务报表中,但因其呈现方式不恰当,导致使用者难以获取或理解重要信息,从而产生与省略或错报相似的影响。该修订提出了更加严格、完善的“重要性”判断标准,有利于提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也与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保持一致,有利于增强企业会计准则与可持续披露准则的贯通性、协调性,以提升会计信息与可持续信息的联通性、整合性。

四、新列报准则的实施步骤和施行时间

为保障新列报准则平稳落地,本次借鉴此前收入、租赁、金融工具等准则的实施经验,采用分步实施、允许提前实施的安排。具体而言,考虑到IFRS18将于2027年1月1日在全球生效,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要求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与IFRS18趋同的新列报准则;对于其他境内上市企业,为其提供两年的过渡期,自2029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为其额外再提供一年的过渡期,自2030年1月1日起实施,以便于相关企业能够有更为充足的时间适应新列报准则要求。同时,允许有条件的企业提前执行新列报准则。

五、列报准则修订积极影响

本次修订是企业财务业绩呈现理念和呈现方式的一次重大革新,也是我国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一次重要改进,其积极意义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引导企业聚焦主业,推动高质量发展。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更加清晰的损益分类、更加一致可比的“经营利润”指标不仅有助于促进企业细化内部核算,还有利于推动企业辨明利润来源、聚焦主业发展、优化业绩对标,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进而更好推动经济整体高质量发展。

二是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更加结构化的利润表有助于帮助使用者更加快速、有效地评价企业的经营能力、投资获益水平与筹资状况,降低信息的识别和分析成本,提升决策效率效果,从而促进市场资源更加高效优化配置。

三是增强跨境信息可比,扩大制度型开放。新列报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有助于境内外投资者增强对企业财务信息的理解和认可度,降低跨境投融资的信息壁垒,为促进境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做好会计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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